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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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最新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篇2: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及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有关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及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模板
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____________经营管理____________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____________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____________所有。
三、同居期间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____________享有。
四、___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___支付现金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万已于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____________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女____________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 ____________抚养,____________不负担儿/女抚养费,儿/女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 ____________独自承担。____________享有探视儿/女的权利,____________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篇3:什么是同居关系问题: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什么意思?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同居关系”,实质上应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
什么是同居关系
,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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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同居关系答辩状同居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抚养费数额,答辩人认为应当不超过______元/月,被答辩人要求没有依据。首先,从答辩人方面来说,答辩人平时出海打鱼,由于经常没有被雇佣出海作业,月平均工资只有______元/月。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应当按月平均收入______%,即最多______元/月,支付梁某某的抚养费。其次,______省______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______元,农村居民的月平均收入为______元,按最高______%计算是______元/月,也是说,答辩人只需要支付______元/月。最后,梁某某的父母均是农村居民,她的抚养费如果按______省______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______元计算,则答辩人依法应承担______元,即按______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综合以上几点考虑,答辩人支付的抚养费应当不超过______元/月为宜,被答辩人请求的______元/月和______元/月过高。
二、被答辩人请求的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抚养费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从被答辩人提供的《______县______镇卫生院住院病历》可证明,在梁某某出生时,被答辩人就知道答辩人是梁某某的父亲。在梁某某出生后,被答辩人就应当要求答辩人支付其代支的抚养费,而被答辩人却怠于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拖欠的二年以前的抚养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庭不再予以支持。
三、对于梁某某将来的抚养问题,答辩人建议由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均无需支付对方抚养费。相比较而言,被答辩人抚养梁某某存在以下劣势:第一,被答辩人是单身母亲,她本人平时需要打工糊口,难于抽身照顾好梁某某的学习和生活;第二,被答辩人的家庭实际情况致使她的其他亲人难于帮助被答辩人照顾梁某某的学习和生活;第三,梁某某现在农村生活,不能上幼儿园,将来只能在______小学读书,接受的教育不可避免地较差。相反,答辩人抚养梁某某存在以下方面的优势:第一,因答辩人现在没有子女,能悉心照顾好梁某某,而答辩人的配偶也同意抚养梁某某。第二,答辩人只有三兄弟姐妹,其中两个姐姐已经出嫁,答辩人的父母殷切希望并且实际上能够抚养教育好梁某某,教育、照顾梁某某的人员远比被答辩人多。第三,答辩人可以送梁某某到______镇的幼儿园和______镇中心小学读书,能使梁某某接受更好的教育。
居于以上原因,鉴于梁某某已经由被答辩人抚养的'现实,答辩人建议按如下方式共同抚养梁某某:在上学期间,即星期一至星期五由答辩人抚养梁某某,梁某某上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全部由答辩人承担;在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被答辩人可随时接梁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在被答辩人和梁某某生活期间的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梁某某是答辩双方的女儿,大家都希望她能生活稳定、安康、无忧无虑,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将来有远大的前程。如果按答辩人的建议,能最大限度保障保护好梁某某的学习和生活。希望被答辩人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梁某某的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答辩人建议的共同抚养方式抚养梁某某。
四、如果被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建议的共同抚养方式,则答辩人只同意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而且为减少讼累,答辩人要求平时一个月有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在寒假和暑假每月有_______天可以接梁某某共同生活。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5: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相爱后于八六年在××市同居至今。九0年元生育一女。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女儿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女儿十八岁之前由其母乙方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乙方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女儿的抚养教育。但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甲方愿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甲方不按期按额付费,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xx月xx 日
篇6: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男方: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由于男方此前为已婚状态,现双方为结束该种不符合公序良俗之关系,就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及给双方交往给女方带来的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事宜经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非婚交往关系
二、分手自愿补偿
1、综合考虑双方在交往期间投入以及交往期间女方怀孕给女方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双方协商一致,由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补偿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2、女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实名开立于银行的储蓄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
三、保密约定
1、双方明确,就本协议之内容及双方交往期间为对方所掌握的个人隐私承担完全的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保有该隐私信息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理解订立本条约定的内心真意在于不使任何过往之信息损害双方未来之生活,因此为了该目标的达成,双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删除本条所称隐私信息,未能删除的适用本保密条款。
四、其他约定
1、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签署即表明对本协议的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切实履行,如一方违约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以外,还应当向守约一方承担给付_____万元的违约责任。
3、解除交往关系(分手)后男婚女嫁应各不相干,男女双方都不得干预对方的生活,不得散播不利于对方及对方家人的言论,尊重对方的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最后一方签署后即行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7:同居关系纠纷起诉状如何写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 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月至18周岁;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一女儿,名为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极为不合,夫妻关系渐行渐远,目前双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夫妻关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8: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甲方):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于自**年 月 日始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期间乙方经营管理(店名)一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乙方继续经营收益;甲方无权参与其经营并获取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乙方所有。
三、期间乙方从(出租人姓名)承租位于(出租房屋的地址)一处,用于经营,租期为 至 ,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该处出租屋的`一切权利均归乙方享有,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四、期间乙方从(出租人姓名)承租位于(出租房屋的地址)一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租期为 至 ,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该处出租屋的一切权利均归甲方享有,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给予乙方两个星期的时间准备搬迁事宜。
五、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具体如下:
1、期间双方合伙做生意所获得的财产收益共计人民币 元,按双方当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期间向外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的债务,共计人民币 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各承担一半。
3、期间向外借款用于甲方个人非共同生活所产生债务(如甲方的赌债及包养女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应由甲方独自偿还。其中,乙方已帮其偿还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签订该协议后一个星期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自愿承当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大写)。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九、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后一致达成,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元(大写)作为乙方的生活费。
二、子女抚养条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男方一次性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亲属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甲方有权变更监护权,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 元(大写)作为赔偿。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电脑、洗衣机、冰箱、电炉,现协商归甲方所有。
2、同居期间甲(乙)方所购买的财产(如……等)归甲(乙)方所有。
3、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五、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六、探视条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儿子) 次 ,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女儿(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男方才能取得该次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八、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0: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
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范文
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范文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 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月至18周岁;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一女儿,名为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极为不合,夫妻关系渐行渐远,目前双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夫妻关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
** 年 月 日相关知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
篇11: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状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 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月至18周岁;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一女儿,名为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极为不合,夫妻关系渐行渐远,目前双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夫妻关系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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