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解读“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锦集12篇)

【简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三部门解读“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共12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在此,感谢网友“臣誉汝”投稿本文!

三部门解读“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篇1:三部门解读“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通知》进行了解读。

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目前,有的国有单位招聘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有的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院校等不合理招聘条件,这些都有悖就业公平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推动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毕业生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大的情况,《通知》要求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是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

四是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帮扶离校未就业、就业困难毕业生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给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造成较重负担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落实现有政策,加强、改进服务

近年来,国家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

针对高校和地方反映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因忙于求职难有较多时间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在校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当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篇2:广西《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解读

广西《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解读

就业途径之一:

城乡基层

【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主要包括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全区农村中小学,县、乡的农、林、水牧等单位,城镇街道、社区要在正常增人计划内,安排一定名额专门用于招聘广西籍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区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

【解读】:扎根城乡基层是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大方向。为了让毕业生安心基层,《通知》明确具体实行四项鼓励政策:

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规定范围内县以下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考虑,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第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包括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并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对选拔招募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原服务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如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聘用;如其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录用。

就业途径之二:

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

【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解读】:目前,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占70%以上,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为此,《通知》提出了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落户、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本人提出落户申请且在当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应允许其在当地落户。

如果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单笔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应的贴息扶持。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就业途径之三:

科研项目单位

【政策】: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方面,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10%~15%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另外,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解读】:如果让有技术专长、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科研项目单位,不仅能解决部分毕业生的就业,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也将会更加有保障。在鼓励政策中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也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就业途径之四:

自主创业

【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如果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商定,最高单笔贷款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尽管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但由于创业难度大的原因,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非常小。为了在这方面充分挖掘潜力,《通知》中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比如,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托管在工作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收两年的档案管理费;如果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一优惠措施是:对高校毕业生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分期认缴,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保障措施之一:

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自20起,用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2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5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见习活动,并鼓励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鼓励政策中还予以明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解读】:对于大多数高校毕业生来说,“就业难”关键是缺乏“就业力”,也就是个人适应工作的能力和潜力。为了帮助这些毕业生补上这一课,《通知》中提出要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保障措施之二:

就业援助制度

【政策】: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解读】:主要是对五种情况下的困难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

一是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二是对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进行逐户登记,对其实施重点帮扶,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三是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援助政策。

篇3:中国14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国14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十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今年6月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也应制订和完善相应办法。要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

《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和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要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通过加强对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通知》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通知》强调,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高等学校要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同时要满腔热情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要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通知》最后指出,高等学校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切实加强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新闻媒体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篇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11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工商联、团市委: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市于 7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6、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郝大庆 崔护国

联系电话(传真):0351-7676038

Email:sx7676038@126.com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组织10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进一步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二、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未就业的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步骤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机构改革前,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部门配合,以下统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一)宣传发动

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沟通,进行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见习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国资、工商联、共青团等部门及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选择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见习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行业布局能够体现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

(3)能够为参加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目标任务分解

(1)省直部门组织3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8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8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工商联组织5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团省委组织9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7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见习单位数量由各市根据省下达的见习任务,自行确定。

3、见习单位评估确认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确定见习单位后,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和《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6,由见习单位填写),并于7月20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见习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有关部门评估合格的,确定为“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单位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优秀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基地”。

(三)开展见习服务

鼓励和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1、信息发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属网站上统一发布全省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各市也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等。

2、报名组织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

省人才中心负责省直组织的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报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组织的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的报名。报名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

(3)学历证书;

(4)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其中,“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注相应标志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

3、供需对接

省直单位由省人才中心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实现对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相关服务机构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

4、签订协议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签订《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附件4),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见习管理服务

(一)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二)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因特殊原因中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人才中心负责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日常管理、委托代办与跟踪服务等工作。各见习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四)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五)建立见习单位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对提供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给予表彰。

五、见习期限及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生活补贴,根据晋政办发[2009]64号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月600元掌握。当地人民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或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见习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中。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篇5: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政策解读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政策解读

按:2009年7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80号),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提出“实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计划,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为此,我们出台了《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80号)文件。

二、实施目的和目标

支持和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政府出资支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适应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工业集群的人才需求,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大学生就业。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适用对象

(一)户籍要求:1.毕业于本市高校的重庆籍学生;2.毕业于外地学校,户籍已迁入重庆的学生3.外地来渝上学,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重庆的`学生;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全日制脱产的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

(三)报名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实施步骤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有接收能力和意愿的企业,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到相关报名点报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后进行供求对接,对接成功后供求双方签订定向就业培训协议,由相关培训机构对高校毕业生进行3至6个月的订单式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培训实际发生费用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元。

五、报名方式

(一)高校毕业生报名方式

1.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2.报名地点: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凡符合要求,并有意向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在重庆大学生就业网(www.cqxsjy.com)进行网上报名或在以下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其他区县报名点设在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用人单位报名方式

1.时间: 8月16日前

2.地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市场

3.电话:67765417、67516587;

(三)培训机构报名方式:

1.时间:8月1日前

2.地点:市人事培训中心

3.电话:86868720。

篇6: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本市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各高校扎实有效工作,各用人单位共同努力,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了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实际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有效化解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上海“四个确保”以及缓解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20上海高校预计有毕业生16.8万人,比20增加1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本市实现“五个确保”的大局,因此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巩固“高等学校为学生服务、教育部门为高校服务、有关部门为教育服务、社会各方为就业服务”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完善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力争实际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力争2010年本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继续实施各专项计划,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继续实施“引导升学计划”,保持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进一步调整专业结构,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2.继续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制度”。

3.继续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力争就业人数在年规模的基础上有所增长。

4.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高校要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市、区县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各高校要将国家和上海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全面落实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参加专科升本科招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5.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外包服务领域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的要求,落实现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6.继续实施“上海高校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的配套办法,优化政策,各科研单位、各高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7.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领域。会同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结合上海世博会召开的契机,会同有关部门拓展大学生世博服务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三、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将开展创业教育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突破口。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构筑上海高校创业教育公共资源平台等措施,努力构建“覆盖全面、层次合理、运行有效、特色鲜明”的上海高校创业教育体系。高等学校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的引导力度。发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引导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升创业能力,积极落实有关创业培训的费用补贴。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对从事科技、创意以及公益服务等各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前的融资支持。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基础上,也可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的扶持。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对从事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享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的扶持政策。

四、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范围,畅通信息传递渠道,节约毕业生求职时间和降低就业求职成本,提高信息使用效率。2010年各高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当并有所增长。

充分发挥市、区县和行业的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层职介网络的作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以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为主要形式,搭建供需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发挥“上海人才服务网”、“上海公共招聘网”和“高校网络招聘联盟”的作用。世博会召开期间,主要举办网络招聘会,并在全市各人才服务中心、公共职业介绍中心,设立专门的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登记和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咨询和择业指导。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加强全市招聘会的统筹和管理。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统筹,加强招聘会管理,维护招聘会需求信息的真实性,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海公共招聘网”等公共服务网站的作用,努力完善高校、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高校的支持和投入。市教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各高校要坚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职业咨询师(中级)培训。各高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各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落实。各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各高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通过职业咨询师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高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更加全面及时地反映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

五、完善职业见习计划,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

各高校要做好引导离校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能力。2010年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计划于7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开始启动,并继续提供3万个见习岗位的见习机会。见习时间最长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要注重增加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评估,以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宣传《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还贷负担。

对于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府就业托底工作的力度。继续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就业网络作用,摸清离校后未就业大学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落实托底安置责任,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七、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结合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和促进各类高校科学定位。985、211高校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上海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上海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上海“五个确保”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上海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率持续下降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各高校要加强与区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职学生毕业前有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经历;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鼓励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计划要增加实训比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增加发生的实训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

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社会需求调研,编写年度白皮书,全面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需求的规律。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同时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高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各高校及其各院系都要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作用,营造乐于奉献、报效祖国的良好就业氛围。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高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上海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篇7:关于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服从就业推荐的届未就业及届普通高校泰州生源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援助对象: 1.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3.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4.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工作目标 1.工作覆盖面100%。各地要通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摸排、网络征集、毕业生登记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调查无遗漏,覆盖面达100%。 2.安置就业率100%。各地要通过重点推荐就业、市场化双选、基地安置、创业资助等形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确保年内全部安置到岗,就业率达100%。   三、工作措施 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应当围绕“六个优先”展开。 1.就业指导优先。各地要根据困难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方案。通过就业讲座、人才测评、职业规划、心理辅导等方式,优先做好就业指导,帮助困难毕业生端正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树立就业信心。 2.技能培训优先。对有培训需求的困难毕业生,各地要优先免费提供实用型、应用型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实践动手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可免费安排参加SYB创业培训。 3.就业见习优先。各地要优先安排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本领。见习期内,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要动员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 4.推荐就业优先。各地要举办面向困难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有组织地让他们参与到招聘活动中去;主动收集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安排专人进行对口推荐,优先做好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5.结对帮扶优先。各地要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明确专人,落实责任,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援助手段,优先帮助困难毕业生尽快尽早走上工作岗位,确保不挑不捡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6.基地建设优先。各地要在本地区征集筛选出有一定生产规模、有持续性岗位需求的单位作为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基地,每个市(区)3至5家,重点进行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培训和安置就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高度,认真开展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帮助他们实现充分就业。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工会、民政等部门按期报送数据信息,确保征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注重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和帮扶举措。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辟就业帮扶专栏,供困难毕业生自行登记。要组织专人深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进行调查核查和宣传,确保做到应援尽援“全覆盖”。 3.抓好专项调查。各地要加强与工会、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网络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全面掌握本地区困难毕业生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确保调查深入、细致、全面。 4.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融合现有的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将就业见习、社保补贴、一次性安置补贴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针对困难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基地建设力度,努力帮助困难毕业生早就业、就好业。 5.严格督查考核。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基地征集工作(申报表见附件2)和就业援助信息调查摸底工作(登记表见附件3),并于7月10日前上报《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基地汇总表》(见附件4)和《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8月份起,实行就业援助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联系地址:泰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建工大厦二楼),联系人:李梅,联系电话:86883116,电子邮件:tzbys@163.com。   附件:1.现有涉及困难毕业生相关政策 2.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基地申报表 3.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登记表 4.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基地汇总表 5.泰州市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信息汇总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4月16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 篇8:教育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巩固成果,继续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三、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   育   部

二九年十一月 日

篇9: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三份

附件1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

(大中专毕业生样式表)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毕业生xxx,性别 x,身份证号码:xxxx,系我校(院)xxxx年xx 学历毕业生。

经审核,该生现已取得毕业资格,兹介绍其到你单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注:本段文字为延迟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用)。

经审核,该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兹介绍其到你单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注:本段文字为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用)。

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章 年月 日

篇10: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介绍信三份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________派出所:

________同学是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专业______届毕业生,同意落户。

年 月 日

篇11:三部门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

三部门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6日对外公布相关通知指出,从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根据通知,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在申领发放程序方面,通知指出,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部门通知要求,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篇12:教育部做好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做好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随着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2〕12号)下发后,各地、各职业学校对职业指导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普遍开展了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加强职业指导,尤其是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十分必要。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服务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放在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学校职业指导部门组织实施,全体教职工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职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充实得力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为毕业生提供准确、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就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广泛收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各地可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就业信息网,及时发布人才供求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动态,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法规,依法就业;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并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就业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本地、异地、国(境)外的就业信息,提供择业咨询;为有升学愿望的学生提供信息和选择志愿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供需见面会要讲求实效,可针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特点,由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组织企业到学校进行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实现就业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学生选择正规的和社会信誉好的职业中介机构,帮助学生联系工作岗位,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中介”、“黑中介”蒙骗坑害学生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跟踪服务。学校将毕业生输送到社会就业岗位后,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为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为岗位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弥补性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在毕业生就业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就业服务站或办事处,及时了解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帮助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排忧解难。

★ 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工作的通知

★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会举行

★ 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通知通用

★ 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查报告

★ 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重大意义

★ 19部门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

★ 公司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